导 读:在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上,人民法院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司法新模式。
算法备案是我国在新时代创设的一项算法治理制度。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拉开了备案审查制度的序幕,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为备案审查制度提供了正式的宪法依据。
可见,尽管我国当前尚未正式创设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领域算法备案制度,但已经开启了司法人工智能算法的审查、评估和备案的实践。面对法律信息化、规则代码化、法治数字化的滚滚浪潮和发展大势,有必要探索对这类与法律文本同步制定的代码形式的规则或规则指令建立备案审查制度,以对其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审核。作为算法治理综合体系中的关键环节,算法备案制度构建中的重点难点在于在合宪合法的前提下,在数字治理现代化总体目标下,如何从其基本特征和治理功能出发,从过程和实体两个维度进行制度创设和功能优化,以使算法备案制度在整个算法治理链条中更好地发挥基础性、支撑性、保障性作用,使其内在机理和优势转化为算法治理效能。因此,算法治理越来越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建立和维护数字社会法治秩序的牛鼻子。这一场景中的算法既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表达形式,也可以直接在数字空间中得以实施。
我国法律法规中存在众多的行政备案规定,属于不同领域分别立法的状态。鉴于算法应用的广泛性、算法问题的普遍性、算法治理的复杂性、算法发展的快速性,在算法治理中应当贯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共治理念。2.法律拟制与所谓不可反驳的推定关于法律拟制与不可反驳推定的关系,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其一,实质相同说。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通过适用经验法则,从存在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的过程。二是由间接事实链推论要件事实。七是事实推定的性质定位:事实推定是司法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辅助性方法,也可以说是一个司法过程。重塑的事实推定,也是由推定的对象或结果而界定的。
2.葛洪义:权利推定是一个关于未经明示的权利如何被认定的问题。3.我国大陆的推定两分法划分不全概念划分的首要规则就是划分必须相应相称,即子项之和等于母项的外延,不可多出也不可少之。
[4]3.我国主流观点对事实推定的定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推定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两类。[29]2.权利推定上述四问题的本文看法对于上述四个争议问题,本文的基本看法是:首先,权利推定的渊源不应限于法律规定。表见证明是法院采用类推的方法根据经验法则就某一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情态复制。包括直接证据证明和间接证据证明,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
3.传统概念与运用经验法则的推定这是从推定根据来认识或解构事实推定的传统概念。例如张海燕:两者在性质层面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中的推定事实是未知、真伪不明、需要裁判者通过基础事实予以认知的。传统概念的事实推定是根据经验法则的事实推定,这是其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之基本区别。依此,英美法系的推定分类违反划分的相应相称规则,犯了多出子项之逻辑错误。
[17]对于此类推定规则的定位,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是褚福民博士认为准法律推定是介于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之间的推定。再次,权利推定的结果应当是对权利的确认。
例如1.王学棉:推定与拟制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概率作为建立两事物之间关系的基础。而间接证明因为强调间接事实群内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并形成完整的间接事实链,因而所获得的要件事实具有终局性(结论性)或曰不可动摇性。
五是事实推定的推定事实:推定事实虽只具有或然性,然是推定反驳不能而已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对此,何家弘教授曾提出质疑: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逻辑问题:如果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是对推定概念的划分而且二者都是可以反驳的,那么就不能在二者之外存在一种不可反驳的推定。2.事实推定重塑定义部分要点把握理解事实推定重塑定义需要把握以下要点:一是事实推定的运作主体:能够产生推定效力的推定主体主要为法官,当然也包括依职权认定事实的其他事实认定者。[32]郝海丽述称: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指从事实判断或陪审团从其它已经证实的事实中推出结论。从推理方法而言,两者在推定反驳前均为三段论推理,经验法则在其中都是作为推理大前提。
这样以推定的对象为一级划分标准,推定应划分为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两大类。经验法则与推定规范的差别在于:经验法则是法官直接从生活经验中提炼出来的,推定规范则是法律、司法解释等权威文本规定的。
不过《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真正的推定只有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结论性的或不可反驳的推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推定,仅是一种法律原则。《牛津法律大辞典》和《元照英美法词典》均作此分类。
推定作为法律或法学上的概念,不仅包括关于事实的推定,也包括关于权利的推定。[61]日本学者高桥宏志认为,表见证明和大致推定类似,它是指在所谓的‘定型化的事态经过(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发生作用的情形下,无需经过细致的认定,就可以直接对某事实作出认定。
[36]因此,就推定对象的性质而言,事实推定属于程序法,而权利推定则属于实体法。例如:1.罗森贝克: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不存在[25]。推定不能之后才是适用举证责任。(二)事实推定之概念重塑1.重新界定事实推定的内涵与外延概念有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内涵和外延。
[11]两者尽管在推定对象上不同,然而都是基于已知事实推出某种结论。依据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推定又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19]在笔者看来,褚张两说差异的原因在于形式与实质或曰理论与实务的关注点不同。[7]国内的刘英明博士主张:应将不可反驳的推定理解为一种‘新型拟制——有意将不知两者相同与否者,等同视之的法律规则,从而与传统拟制,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的法律规则相区分。
德国通说就认为:间接证明是在对多个可信的间接事实进行具体评价的基础上得出的强制性的和最终的结论,……通过间接证明,法官对争议的主要事实之存在得出了最终的且不可动摇的结论[58]。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财产占有权经过一定时间,则产生财产所有权推定。
基此,本文所欲重塑的事实推定,就是将传统概念的事实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均作为事实推定的重塑概念之下位概念。六是事实推定的构成要素:事实推定的方法构成包括基础事实、常态联系、推出事实、推定反驳、推定事实五个要素。包括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具体地说,分别存在划分不全、划分失序和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
例如罗森贝克:所谓的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与拟制并无两样。即举证责任人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后果。
既然就连主张准法律推定为独立推定种类的褚说也认为:准法律推定符合法律推定在结构和效力方面的特征,那么主张将准法律推定纳入法律推定的张说更为可取。因此,有必要对推定尤其是事实推定的传统概念加以检讨与重塑。
间接证明的第一阶段是直接证明并非推定显而易见。[57]3.经验推定与间接证明的效力比较经验推定由于常态联系具有或然性,因此由其推出的待定事实只具有临时性(尝试性),只有在推定不利方反驳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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